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荣恒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5789号
原告:北京***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永隆屯村委会东400米。
法定代表人:杨国荣
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加州水郡东区商业街中心B201-a005。
法定代表人:石烨。
原告北京***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济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青沛
书 记 员 刘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