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包头交通投资集团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3087号
原告:北京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73723XA
法定代表人:郭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功,系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87439032
法定代表人:石烨,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莱恩堡酒庄
被告:包头交通投资集团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341416661J
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金创总部经济园创大厦5楼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之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包头交通投资集团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2.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培录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