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6487号
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福田西侧。
法定代表人:多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国枝,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龙闸路甲5号。
法定代表人:常克付,董事长。
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加州水郡东区商业街中心B201-a005。
法定代表人:石烨,董事长。
被告: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7号2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梁大山,董事长。
被告:北京吉海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永太庄村北西郊农场机械厂14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李焕吉,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北沙河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福田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文金,总经理。
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吉海昌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京北沙河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5元,由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