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程远鑫瑞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870号
原告:北京***瑞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三台山路北侧B17-7。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加州水郡东区商业街中B201-a005。
法定代表人:石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征,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连富,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系被告员工。
原告北京***瑞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瑞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