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8007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加州水郡东区商业街中心B201-a205。
法定代表人:石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贾 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