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3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多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国枝,男,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龙闸路甲5号。
法定代表人:常克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绿城怡景生态环境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幢A座南区东侧二层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甲16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大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达公司)、北京绿城怡景生态环境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兴大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道路通行的问题,二审判决驳回了我方要求恢复厂区西侧道路的请求,驳回的理由是我方有其他道路可通行。我方认为二审法院的理由完全不成立。因为此道路是历史道路、正规公路,我方在这条道路通行了8年,除了公路局等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改变路状路况,更无权无理的霸占道路。虽然有其他道路可通往我方,但是其他道路狭窄,生产车辆根本无法进入,所以法院依法应判决海融达公司恢复道路,不得阻碍我方的正常通行;(二)关于我方的租金损失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我方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合法理,毫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我方出租的厂房场地的实际使用人是租户,我方的租金损失属于债权损失。针对这一观点,我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并未抓住本案的焦点。本案被申请人的侵权事实已经查清,毫无争议。所有证据均表明被申请人的侵权是直接针对我方,而不是针对我方的租户。我方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侵权而形成了侵权之债,因被申请人的侵权导致我方无法正常出租,租金损失就是我方的经营损失,而并非我方的债权受到侵害。二审法院认为有悖公序良俗始构成侵权,本案不涉及公序良俗,所以我方基于债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租金损失于法无据,据此驳回我公司的上诉。我方认为明显是转移重点、偷换概念。我方起诉的基础是被申请人对我方的直接侵权,而不是基于我方与租户之间的债权,租金损失是我方的经营损失,被申请人的侵权是承担责任的基础,被申请人对我方的直接侵权是本案的焦点。本案有侵权事实,有损害结果,因果关系非常直接,法律规定极为明确,和所谓的公序良俗没有关系。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海融达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请求驳回新兴大阳公司再审申请。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新兴大阳公司西墙西侧道路应否恢复的问题。根据我方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证据二视频、光盘,可以确定钢材市场内有三条道路供新兴大阳公司通行并不影响其生产车辆通行。京包路修好后,其西墙外为绿化带,非道路用地。除非新兴大阳公司申请规划并获批准,否则我方无权将绿化带建设为道路。其所谓“生产车辆根本无法进入”,称我方“无权无理的霸占道路”都是违背事实,且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二)关于新兴大阳公司的转租租金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审理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新兴大阳公司出租的厂房是未经建设规划许可违法建设的违章建筑,其转租的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其与京丰公司、九阳公司、金纳合公司收取的转租租金不应受法律保护;(三)新兴大阳公司称“本案被申请人的侵权事实已经查清,毫无争议”,实际上,有关侵权的证据其根本没有提供。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新兴大阳公司西墙西侧道路应否恢复的问题。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钢材市场内有道路供新兴大阳公司通行。海融达公司作为土堆所占土地的使用与管理人,不同意恢复原有道路,在新兴大阳公司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于新兴大阳公司要求恢复原有道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新兴大阳公司主张的租金损失。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土堆治理期间,实施方与新兴大阳公司所在地的出租方就市场内有关商户的临时停产、停业的搬迁工作达成了一致意见。二审法院对于新兴大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土堆治理期间无法正常使用其承租场地所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新兴大阳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新兴大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