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34号
原告: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工业城城中路二区26号。
法定代表人:高亮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贤,男,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昌,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乔松路492号一层12区73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进。
原告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杭迪砼钢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