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868号
原告: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峡门村。
法定代表人:高汉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俊,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加财,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桐庐县合村乡合村村琅玕二组。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23日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原告委托代理人程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方加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849元,该款于2008年9月28日前付清。
二、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元,合计人民币77元,由浙江天驰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38.5元,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08年9月28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黄 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