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谷盛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怒江谷盛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3民终165号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怒江谷盛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
法定代表人:谷庆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万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贵,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男。
上诉人怒江谷盛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325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万明、陈新贵,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非单独缴纳,属于在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预扣留的款项,不具有独立性,且***认可在确认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24万元之后,谷盛公司、陈满祥代其对外支付的款项大于124万元,故,在现有证据及双方未结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本诉请求予以支持无事实依据,对谷盛公司的反诉请求即代付的金额未作认定亦存在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现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单价存在争议,一方提出鉴定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对争议工程部分进行鉴定。另,对谷盛公司与陈满祥的关系应予以查明,并追加利害关系人陈满祥为诉讼参与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325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怒江谷盛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40.00予以退还。
审判长  江丽飞
审判员  李筱槲
审判员  肖媛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