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谷盛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怒江**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3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江**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侄子),男。 上诉人***、怒江**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均不服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325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6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经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本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对***、**公司争议的工程单价进行鉴定而没有鉴定,致使基本事实不清。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325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怒江**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