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3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江**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侄子),男。
上诉人***、怒江**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均不服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325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6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经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本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对***、**公司争议的工程单价进行鉴定而没有鉴定,致使基本事实不清。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325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怒江**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