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7223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葛大店项目集聚区17#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11091。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39栋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134530。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防水)、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远置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60000元,其中1560000元按月利率2%标准暂自2012年6云3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955680元,其中2500000元按月利率2%标准暂自2012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720000元。上述利息以后均应按期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息暂合计为1173568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关联企业,以开发墨荷名邸房地产项目,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以及**借款,于2012年6月、7月向原告以及**借款406万元整,被告一均出具借条记载借贷事实,原告以及**按约将借款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给付被告。后两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墨荷名邸房地产项目也已停滞,被告一、二已不再实际经营,无任何还款能力。2012年11月18日,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上述合计406万元债权全部归原告主张,第二被告承担还款义务。后原告又不断催要,但两被告一直以资产由政府限制管理为由,未归还借款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置业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指定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破产和解案件,该院已于2020年7月7日裁定受理该破产和解案件。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提起要求荣远置业、兴昌防水支付相关借款的诉讼。该案属债权人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的相关债权可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进行债权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14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