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759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区居委会B区移民安置区39栋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134530。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
被告:舒世发,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葛大店项目集聚区17#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11091
法定代表人:袁宏。
被告:**,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舒世发、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41万元及利息513.28万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暂计至起诉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舒世发,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55%),***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97.87%),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8月由***变更为袁宏。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墨荷名邸项目时以***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2011年4月8日,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70万元借条,借期一年,**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向***转款70万元。2011年5月19日,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40万元借条,借期一年,***担保人;同日,原告向***转款40万。2011年8月20日,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40万元借条,借期一年,***担保人,原告向舒世发转款40万。2011年9月4日,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91万元借条,借期一年,原告的***伶俐于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9月4日通过徽商银行分10次取给原告,后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舒世发提供借款91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8月16日,原告(乙方)与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署《还款协议》,约定甲方在开发墨荷名邸项目时以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公司及法人***个人名义于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8月20日三次借款合计150万元,另于2011年8月25日至9月4日多次借现金91万元,总借款合计241万元,双方对借款金额无异议。甲方愿意承担自原借款之日起2%月息,并承诺于2018年底前用墨荷名邸资产或变卖资产偿还乙方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未偿还本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核实,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该院申请破产和解,庐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是在庐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以后,故本院将案件移送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