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阔源工程机械与兴昌防水、荣远置业移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合安路以东、紫蓬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7848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葛大店项目集聚区17#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11091。
法定代表人:袁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39栋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134530。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从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两被告以墨河名邸项目的开发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分四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50万元。两被告于2012年9月1日向**出具借条。在借条中言明:借期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按月息2%计算利息,到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止。2013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1、该借款由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偿还本息,借款利息自2013年5月26日起计算;2、诉讼管辖地为长丰县人民法院等。因经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35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以借款为本金,从2013年5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到付清止);2.本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0年4月11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皖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交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裁定,受理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一案,并指定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已经受理本案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一案,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