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民辖5号
原告**、原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本案中,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6日,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一案的时间为2020年7月7日,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是在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一案受理前立案的,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一案,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据此,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皖0121民初320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无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还是受理后立案受理,均不应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双方明确约定诉讼法院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遂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请示要求对本案管辖法院予以明确。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3200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原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三、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21)皖0103民初728号以及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3200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钱爱民
审判员 王 倩
书记员 罗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