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9841B。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葛大店项目集聚区17#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11091。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0元[其中支付经济损失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50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自2020年1月26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650元、案件执行费11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