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245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葛大店项目聚集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110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区居委会**移民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1345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944650元;2.支付原告借款利息7564941元(按月利息2%计算到2019年12月底);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10月20日到2019年4月23日,分35次借款给被告合计本金3944650元,并于2010年10月20日与被告一签定借款协议书,被告二为实际用款人,并于2011年6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担保函,承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所有借款均交给被告三或按被告要求支付给第三人。被告仅以原告从被告二财务借款376838.35元抵付原告借款利息。于2015年与被告二签定《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年6月底偿还,逾期乙方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至今未有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得知,***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和解,并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和解案件,**已自行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相关债权应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进行债权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58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