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892号
原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2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姚正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南路300号2幢105室(上海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毓敏,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文琳
书 记 员 石文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