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司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588号
原告:上海司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陈书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2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姚志喜。
原告上海司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司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司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