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197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2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姚正喜。
申请人:贵州易庆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Y1组团20号楼2单元30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凤香。
申请人:周凤香,女,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185号卓信经典时代花园广场4号楼1幢2单元1层2号(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礼,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2022)沪0120民初16197号的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易庆丰贸易有限公司、周凤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同年10月28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6197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于同年11月15日生效,故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易庆丰贸易有限公司、周凤香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账户的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易庆丰贸易有限公司、周凤香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张明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嘉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