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19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2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姚正喜。
被申请人: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185号卓信经典时代花园广场4号楼1幢2单元1层2号(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礼,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2022)沪0120民初16197号的财产保全裁定,因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XX路支行的被冻结账号XXXXXXXXXXX********已足额保全到被申请人申请的保全金额801,000元,故向本院提出解除其他账户的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户的诉讼保全(1、开户行:上海银行永康支行,账号:XXXXXXXXX********;2、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账号:6********)。
审判员 张明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嘉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