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68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诚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子哨枫桶坝(贵州新华农业产业化公司原复合肥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2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诚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XX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86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