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诚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68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诚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子哨枫桶坝(贵州新华农业产业化公司原复合肥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2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诚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XX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86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