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040号之二
申请人: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2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透景诊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达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透景诊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704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透景诊断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9,084.10元。申请人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透景诊断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透景诊断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59,084.1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