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5803号
原告:贵州诚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2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1号西区商业B2栋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诚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诚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诚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0.62元,减半收取计4,410.31元,财产保全费3,030.31元,合计7,440.62元,均由原告贵州诚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