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佳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二初字第1486号

原告***,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三五路70弄1号楼402室。

委托代理人:毕秀绢(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励绍红(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佳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宁波佳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工作,住宁波市江东区徐戎一村35号102室。

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佳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08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0日,被告以书面形式确认尚欠原告黄泥工程款117940元。2008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在2008年10月30日以前付清所有款项879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佳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87940元,利息损失10000元,律师费2060元,以上共计100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付清,则原告有权就诉讼请求122916元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宁波佳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