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2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6488号2幢(杭州湾北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光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鸿,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繁,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疫情防控原因,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案于2022年3月15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6月1日恢复诉讼。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