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82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6488号2幢(杭州湾北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光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鸿,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繁,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防控原因,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院依法中止审理,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