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269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鸿、叶繁,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