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269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鸿、叶繁,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本院无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本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