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潍坊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共有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904号
申请人: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府清街**********楼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6348602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鑫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四马路西首北侧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92498723X。
法定代表人:*端相。
申请人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共有物确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潍国用(2010)字第E088、E089、E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5259、4986、280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潍国用(2010)字第E088、E089、E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5259、4986、280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