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财保14号
申请人: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府清街**王侯嘉苑****楼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熙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良,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鑫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四马路西首北侧幢**/div>
法定代表人:刘端相,执行董事。
申请人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来判决裁定得以顺利执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鑫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它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