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某某、某某等与日照市东港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民初4898号
原告:***,女,汉族。
原告:***,女,汉族。
原告:付善玲,女,汉族。
原告:付英,女,汉族。
原告:付小东,男,汉族。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宗苗,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传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本新,系被告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善玲、付英、付小东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善玲、付英、付小东撤回起诉。
诉讼费3177元,减半收取15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廷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