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启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新站区某某打印设备经营部,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102执2259号

合肥市新站区莱特打印设备经营部、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与合肥启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陈法官

联系电话:0551-6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