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02执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康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盛世名门花苑。
法定代表人:范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旭俊,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开平,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康盟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康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合计2520元,由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康盟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4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回单显示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本院,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收件人名址不详且电联无果”。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苏0402执9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22年1月7日、2022年2月21日、2022年3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工商)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①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1869、0825民生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冻结期限截止至2023年1月28日);②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皖A2××××、皖AF××××、皖AF××××、皖AF××××号汽车,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但因未能实际扣押的原因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3.2022年1月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2年1月6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2月7日,本院委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地(暂住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2年4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7.2022年4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2520元,现尚未执行到任何款物。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川川
审判员 蔡闻世
审判员 徐惜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