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40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芜湖西路与金寨路交口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4980600W。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吴玉翠,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陈章琴,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纬二路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9592X3。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玉翠、陈章琴、***、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正在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3执40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