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50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芜湖西路与金寨路交口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4980600W。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马甜,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陈章琴,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开群,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吴玉翠,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欧团结,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陈俊,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纬二路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9592X3。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马甜、***、陈章琴、王开群、吴玉翠、欧团结、陈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正在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3执5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