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25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主要负责人:李业弟,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开群,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吴玉翠,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陈章琴,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开群、吴玉翠、***、陈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3执2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诚
审判员 程徐林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