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鑫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宝鸡鑫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宝鸡麟北智能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财保9号

申请人***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675103200M。

法定代表人甄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艺瀚,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天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FB2P70。。

法定代表人朱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北侧海荣名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948337。

法定代表人朱锦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4日,住陕西省黄陵县。

本院在审理***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能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能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能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能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一年,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长  闫永平

审判员  李凤霞

审判员  赵乖秀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