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鑫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物流有限公司、某某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9财保19号
申请人(原告)*****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天堂工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FB2P70。
法定代表人:李新星,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森、刘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675103200M。
法定代表人:甄爱军,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能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386515.2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能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386515.2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其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其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均自实际冻结、查封、扣押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翠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