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9财保6号
申请人宝鸡鑫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675103200M。
法定代表人甄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天堂工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FB2P70。
法定代表人李新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北侧海荣名城第46幢1单元10层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948337。
法定代表人朱锦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某,男,汉族,生于XXXX年X月X日,住陕西省黄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鑫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鑫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能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朱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6580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能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朱某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宝鸡鑫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能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和丰实业有限公司、朱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6580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一年,从冻结、查封或扣押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赵 乖 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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