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鑫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物流有限公司、某某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9民初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天堂工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FB2P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67510320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均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能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诉讼费41892元,减半收取20946元,由本诉原告*****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诉讼费15106元(收费时已减半),由反诉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剌世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