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9民初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天堂工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FB2P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67510320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均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能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诉讼费41892元,减半收取20946元,由本诉原告*****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诉讼费15106元(收费时已减半),由反诉原告***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剌世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