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财保11号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55号***座B座1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49020XJ。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大桥北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A3XK4M。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学校,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大桥北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300MJY443013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博学校名下银行账户320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博学校名下银行账户320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