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财保36号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55号***座B座1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49020X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麟***北煤炭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MA6XHGUN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麟***北煤炭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对被申请人麟北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48783.16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麟***北煤炭物流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48783.1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算;查封、扣押财产期限为二年,自实际查封之日起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