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303民初1381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55号***座B座1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49020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和谐路(高新四路)永泰名苑11号楼3**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DT7G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劳务费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农民工,2020年3月5日至5月10日,在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学校建设工地提供二次结构劳务,该工程被告**公司为总承包人,被告***公司为劳务分包人。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5280元,已付25280元,尚欠20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金额无异议,愿意承担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案涉情况说明系被告***出具,公司正在注销中,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公司,双方已经结算,公司已付清工程款,案涉欠款与公司无关。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5日,被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就案涉工程二次结构劳务分包给被告***公司,双方工程款项已结清。2020年3月至5月,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作为公司财务核算后确认欠付原告劳务费45280元,已付25280元。2021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叫***,关于***、***等6人,***等15人,共21人,在全国欠薪平台反应的在**学校贴瓷砖工费被拖欠一事,本人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支付”。2021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中学二次结构人工费于2022年1月30日前结清”。 另,被告***公司系被告***独资公司,截至法庭辩论,该公司尚未注销。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欠条、情况说明、照片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公司对欠付原告劳务费事实及金额认可,被告***书面承诺支付,对原告要求该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案涉工程劳务由被告**公司分包给有资质的被告***公司,且双方工程款项已经结清,原告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被告**系被告***之子,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陕西***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如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