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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上诉人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517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应由蒲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临渭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与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施工不同,依据专属管辖驳回,明显不妥。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与承包内容来看,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依据,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渭南市临渭区境内,故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蒲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