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502民初4906号之一
原告:陕西兆鑫星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案兆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兆鑫星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兆鑫星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兆鑫星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兆鑫星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陕西兆鑫星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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