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民终1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坤龙,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五华县天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县府广场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五华县天悦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2)粤1427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广东省五华县天悦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处理意见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书》,通知广东省五华县天悦实业有限公司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告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税务局主张税收优先权提出了反对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五华县天悦实业有限公司应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税务局作为本案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同时为查明案件事实,亦应将被执行人广东硒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一并参加诉讼。故本案遗漏相关当事人,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2)粤1427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柯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曾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