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27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五华县天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县府广场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71477055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硒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蕉岭县蕉华国税大楼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MA4UQBTL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五华县天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硒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098789.6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3388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
三、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令。
四、在(2021)粤1427执340号案件中,本院就剩余可分配拍卖款6998911.21元作出(2021)粤1427执340号之四财产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上述财产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剩余案款待执行异议之诉生效以后才能分配。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丘 忠 列
审 判 员 陈 立 新
审 判 员 刘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