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4民初1700号
原告:内蒙古博奥泰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养鱼池东1呼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预制厂院内3单元3层5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西口章盖营污水厂南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A1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冬,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云,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博奥泰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奥泰克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田工贸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高 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晓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