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04民初3231号
原告: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西口章盖营污水厂南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A1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冬,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红娜,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章盖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章盖营村。
法定代表人:云利恒,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章盖营村民委员会书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田工贸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章盖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章盖营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田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鹏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冬,被告章盖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云利恒,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田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停止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侵害、排除妨害。2、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因推倒原告公司西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4060元。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且无争议。2005年,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将呼和浩特民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一宗土地进行拍卖,由于流拍,该土地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协议出让。2005年11月9日,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呼和浩特民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我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我公司。上述土地面积为24亩整(16167.30平方米),宗地图注明了该宗土地的四个坐标点。我公司在土地转让协议签订之后,按照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项720000元。至此,我公司已经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2、被告对涉案土地并无法律权利,应停止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排除对原告权利的妨害,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6年,我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建厂生产,但是遭到了土地西邻第一被告的阻挠,其以我公司西墙与该村部分坟冢距离大近为由阻止建设。无奈之下,我公司的西墙只能向内回收10米。此后,我公司多次向第一被告主张权利。2012年9月5日,第一被告同意我公司按照土地手续以及宗地图确认的土地界限砌筑围墙,并签署了书面文件予以确认。此后,我公司西墙砌筑完成。2018年8月,第一被告又称与我公司存在争议,并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土地所进行反映。2019年清明节,第二被告带领一批不明身份的人员,动用大型挖掘机破坏了我公司西墙,并扬言会继续拆毁整个西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肆意侵害。我公司对于涉案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使用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其应停止继续侵害的行为并排除我公司对于相关权利行使上的妨害。对于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章盖营村委会辩称,关于华田工贸公司起诉章盖营村委会一案,章盖营村委会申诉材料如下:1、地块有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有辖区人民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未经辖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情况下,我方认为法院不应该直接受理此案。2、原告所说的有回民区法院判决,北亚清真抵账给华田工贸公司的土地,在四至不清的情况下,不应损害第三方章盖营村的集体权益,把章盖营村的集体土地一并拿来抵账。3、华田工贸公司在明知该地块与章盖营村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应该首先违规建设而引发纠纷。由于华田工贸公司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章盖营村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4、2018年清明节,章盖营村村民上坟的时候,华田工贸公司并未砌墙建设,而在农历七月十五的时候当村民发现,围墙及房屋己经形成的情况下,章盖营村村民首先向小黑河镇国土所进行了反映,并报送小黑河镇人民政府,经小黑河镇国土所勘测后,说明地块有重合,两部门并未进行合理解决:2018年章盖营村村民多次催促小黑河镇国土所要求解决此事,并报送玉泉区国土局要求解决,国土局领导实地查看情况后,并未给出处理意见。5、国土部门于2018年9月7日给该公司下达过违章建设通知单,并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围墙,华田工贸公司并未执行;并于数日后,还在原基础上对围墙进行了加高。2019年11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又给该纠纷围墙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充分证明该围墙为违章建设。6、根据(甲方:呼和浩特市北亚清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章盖营村村民委员会:见证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人民政府及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玉泉区分局)于2010年所签《协议书》及2012年《补充协议书》,该地块确属章盖营村村民委员会。7、章盖营村村民委员会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行为,对地块恢复原状,并赔偿章盖营村村民委员会因此事造成的一切损失。
被告***辩称,我去过这个地方,其他的我回答不了,我没有权利代表我们家族发表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在原、被告举证、质证的基础上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将呼和浩特民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一宗土地拍卖,由于流拍,该土地在执行程序中协议出让。2005年11月9日,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调下,华田工贸公司与呼和浩特民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园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民生园公司将其土地转让给华田工贸公司。土地位于呼和浩特市二环线西南角、环线外、春华水务南侧;土地面积为24亩整(16167平方米),宗地图标明该宗土地的四个坐标点,转让价格定为720000元。土地转让协议签订后,华田工贸公司按照约定分四笔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项。后华田工贸公司又办理了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手续。2006年,华田工贸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厂,遭到章盖营村委会的阻挠,主要理由为华田工贸公司西墙与该村部分坟冢距离太近。华田工贸公司西墙不得不向内收10米。2012年9月5日,章盖营村委会与华田工贸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章盖营村委会同意华田工贸公司按照土地手续(宗地图)所示,将华田工贸公司原西围墙向西推移10米,推移后华田工贸公司的西围墙距章盖营村委会东南侧祖坟大树直线距离23.5米。章盖营村委会特出具此证明书以确认此事。之后,华田工贸公司依照双方确认的地界证明将西墙砌筑完毕。2018年8月28日,章盖营村委会又以双方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为由向呼和浩特市××区土地所进行反映。2019年12月4日,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玉泉分局委托呼和浩特市东创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就华田工贸公司提供的宗地坐标图和章盖营村委会提供的关于地界的证明文件对土地地界进行实地勘测。勘测核实结果:1、结果与华田工贸公司提供的宗地图坐标相符。2、实测独立树位置与华田工贸公司和章盖营村委会关于地界的证明文件上的距离相符。2019年11月8日,在玉泉区土地局委托下,内蒙古浩宇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对华田工贸公司进行实地勘测定界,明确了华田工贸公司的土地界限与范围,同时确认土地性质为国有,并非集体所有。
2019年清明节,***带领一批人员,并动用了大型挖掘机推到了华田工贸公司的西墙。华田工贸公司为此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毁坏其西墙所造成的的损失进行鉴定,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内衡(呼)评字[2019]第660号“关于被损坏西墙的损失费用的价格评估报告”,价格评估结论:华田工贸公司被毁坏的西墙于2019年11月12日的损失价格为14060元,华田工贸公司支付3000元评估费用。
以上事实有土地转让协议书、收据凭证、宗地图、处置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审核表、地界说明、反映问题材料、关于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实地勘测说明、呼和浩特市食品公司养殖场与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照片8张、光盘3张、关于被损坏西墙的损失费用的价格评估报告、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人证言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其核心问题是华田工贸公司建设的厂区西墙是否侵占了章盖营村的集体土地。根据本案的证据,华田工贸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受让了民生园公司的一宗土地,明确了该宗土地的四个坐标点,按照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办理了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手续。华田工贸公司于2006年在该土地上建厂时遭到章盖营村委会的阻挠,以华田工贸公司西墙与该村部分坟冢距离大近为由阻止建设。经过多年沟通协商,2012年章盖营村委会同意华田工贸公司按照其土地手续以及宗地图确认的土地界限砌筑围墙,双方签署书面证明予以确认。华田工贸公司依照双方确认的地界证明将西墙砌筑完毕。2018年8月28日,章盖营村委会又以双方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为由向呼和浩特市××区土地所进行反映。2019年12月4日,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玉泉分局委托呼和浩特市东创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就华田工贸公司提供的宗地坐标图和章盖营村委会提供的关于地界的证明文件对土地地界进行实地勘测。勘测后认定土地界限与华田工贸公司宗地图坐标相符,实测独立树位置与2012年9月5日双方签订的地界证明文件距离相符。2019年11月8日,在玉泉区土地局委托下,内蒙古浩宇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对华田工贸公司进行实地勘测定界,明确了华田工贸公司的土地界限与范围,同时确认土地性质为国有,并非集体所有。从华田工贸公司提供的证据看有上述证据为证,从位置上看,华田工贸公司的西墙建设在这些证据所载明的地域范围内,其有理由相信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章盖营村委会认为华田工贸公司侵占了其土地,但至今没有拿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事关土地的权属问题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本案不予评判。章盖营村委会关于华田工贸公司侵占土地的主张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又没有相关程序启动。***以华田工贸公司西墙向西推移10米占用了其祖坟为由组织人员和机械将华田工贸公司西墙推到,华田工贸公司建设的墙体系其合法财产,***在对土地权属存有争议的情况下,理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解决,而不应将华田工贸公司已经砌筑完成的西墙推到,其将墙体损坏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在此情况下,华田工贸公司关于侵权的主张成立,***为此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经评估,华田工贸公司西墙被推到所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4060元,华田工贸公司支出评估费用3000元,该费用应由***承担。关于章盖营村委会在本次推墙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因章盖营村委会虽然与华田工贸公司就其厂区西墙向西推移10米占用坟地存在争议,但是没有针对本次推墙事件专门召开会议,其法定代表人云利恒也没有参与此次推墙事件,故章盖营村委会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停止对原告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侵害、排除妨害。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推倒原告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西墙给原告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14060元和鉴定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内蒙古华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7元,被告***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晓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