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永嘉县得利机电液压实业公司与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978号
原告:***得利机电液压实业公司,住所地***上塘镇望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黄天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斌伦,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西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得利机电液压实业公司与被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得利机电液压实业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利机电液压实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利机电液压实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由原告***得利机电液压实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凯